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為推進全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根據《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要求,2019年3月5日至14日,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崔鳳友同志組織政策法規處、省環境規劃研究院以及廳常年法律顧問赴濟南、青島、淄博、濟寧市對16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了全面調研。
此次調研,調研組分別聽取了各市對2018年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的亮點、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和意見建議的匯報,并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操作性、可行性以及案例實踐中存在的法律和專業技術困難、問題進行了交流討論。重點圍繞篩選案例、鑒定評估、賠償范圍、賠償磋商、賠償訴訟、損害修復等方面,深刻剖析了我省幾起較為成熟的案例實踐。通過此次調研,幫助解決了各地在案例實踐中的突出問題,督促了各市持續推進案例實踐。下步,將及時總結有益經驗,形成調研報告,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依據,并繼續抓好頂層設計,指導各地高起點運作,扎實推進方案落地見效,為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不合理局面、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優美生態環境需要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