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6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對省環保廳代表省政府起訴山東天一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山東天一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支付生態損害賠償款及其他費用745.77754萬元。
2015年12月18日,接群眾舉報,泰安市環保局、公安局等部門聯合赴山東天一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發現大量醫療廢物被深埋在該公司院內地下,截至2016年1月19日,共清挖醫療廢物1385噸,待修復土壤約1000余立方米。該案件是我省查處的第一起危險廢物處置企業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犯罪案件。12月29日,省公安廳、省環保廳將該案列為聯合掛牌督辦案件。經鑒定,該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為723.777萬元。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中辦發〔2015〕57號)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魯辦發〔2016〕69號),經省政府指定,省環保廳負責該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2016年10月,省環保廳組織泰安市高新區管委會與山東天一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進行了3輪賠償磋商,未達成賠償協議。按照《試點方案》,當磋商未達成一致時,賠償權利人應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省政府批準省環保廳作為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案件原告,省環保廳于2017年8月10日,代表省政府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材料,請求判令山東天一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承擔生態損害賠償款及其他費用764.46萬元。10月18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12月6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民事判決書,判令山東天一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支付生態損害賠償款及其他費用745.77754萬元。
典型意義:我省在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過程中,制定辦理省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指導意見,實現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與司法程序的有效銜接。省環保廳加強與省法院、省檢察院對接,提出了《關于省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有關問題的建議》。2017年4月,省法院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并印發《關于辦理山東省人民政府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魯高法〔2017〕40號),這是全國7個試點省(市)法院制定的第一份關于審理此類案件的指導性意見。《意見》明確了涉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管轄、審判組織、案件范圍等十個問題,指導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