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環保廳、省科技廳和省商務廳聯合印發《山東省省級生態工業園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生態工業園區的申報、建設、驗收、命名和管理進行了統一規定。該《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山東省省級生態工業園區是指依據循環經濟理念、工業生態學原理和清潔生產要求建設,符合本《辦法》要求,并按規定程序通過審查,被授予相應稱號的新型工業園區。省級生態工業園區主要針對國家和省級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展水平較高、具有特色的市級工業園區或其他特色園區進行創建。省環保廳、省科技廳和省商務廳組成的山東省生態工業園區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生態工業園區的批準建設、命名和綜合協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的綜合管理,以及推動國家生態工業示范園區的創建。
對于擬申報和創建省級生態工業園區的,《辦法》除規定園區要符合完成區域環境影響評價、建立環境管理體系、危險廢物管理經營達到國家規范化管理要求、園區內企業排放的各類污染物穩定達到國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等條件外,還要求三年內未發生嚴重污染環境事件,或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
生態工業園區建設單位要根據建設規劃和批復要求進行建設,在領導小組現場驗收工作結束后,辦公室在山東環境網站等媒體公示擬命名的園區信息,同時公布舉報電話和郵箱,接受社會公眾監督。通過審批的園區,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合發文予以命名。領導小組對已命名的生態工業園區每3年復查一次,復查不合格的園區,將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命名。
《辦法》規定,領導小組對有以下情況的生態工業園區撤銷其稱號并予通報,處于建設階段的從批準建設園區中除名,且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建設:
一、園區內發生嚴重環境違法事件,或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二、園區發生重大變化,不能達到生態工業園區要求的;
三、不按時提報年度自評價報告或報告內容弄虛作假的;
四、收到與園區創建相關舉報信息,經核實不能達到園區建設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