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將執法權力牢牢地關進制度的籠子,省環保廳于2018年2月7日發布《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8版)》(以下簡稱《基準》)。《基準》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版《基準》的修訂、發布和施行,是我省環境行政執法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建設重要的基礎性工作。本次修訂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始終遵循合法性、合理性、公開公正、過罰相當、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等原則,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防止處罰畸輕畸重、重責輕罰、輕責重罰,既保護執法對象,更保護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基準》對現行有效的涉及環境保護的法律28件、行政法規40件、部門規章87件、地方性法規11件、省政府規章4件進行了重新梳理,共確定行政處罰事項13種類、303項。
《基準》做到了四個明確:一是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明確了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具體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二是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明確了適用不同種類行政處罰的具體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三是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明確了確定具體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四是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行政處罰的,明確了單處或者并處行政處罰的具體裁量標準和適用條件。
據悉,前一版的《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于2013年12月24日印發。實施以來,對于規范全省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提高環保系統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發揮了積極作用。
近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修改,我省出臺了《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對多部地方性法規也進行了修改。隨著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斷修訂完善,環境保護執法力度不斷加大,行政處罰裁量的空間越來越大,需要有一個全省普遍適用的新的裁量基準。
為更好地落實制修訂的法律法規,省環保廳決定啟動《裁量基準》的修改工作。2017年7月,委托廳法律顧問團隊北京德恒(濟南)律師事務所起草修改稿初稿,歷時半年多的時間,通過調研、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形成報批稿,經研究通過并報省政府法制辦備案后發布施行。
《基準》施行半個多月以來,從基層反饋的信息看,《基準》量化標準更加清晰明確,規范的內容更加廣泛,可操作性更強,在環境保護依法行政進程中正在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