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首個征期于4月1日正式開始,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出通知,對環境保護稅征收過程中的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根據通知,納稅人委托監測機構對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進行監測時,其當月同一個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種污染物有多個監測數據的,應稅大氣污染物按照監測數據的平均值計算應稅污染物的排放量,應稅水污染物按照監測數據以流量為權的加權平均值計算應稅污染物的排放量。
在固體廢物方面,通知規定,應稅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為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減去當期應稅固體廢物貯存量、處置量、綜合利用量的余額。
在噪聲方面,通知明確,應稅噪聲的應納稅額為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分貝數對應的具體適用稅額。一個單位的同一監測點當月有多個監測數據超標的,以最高一次超標聲級計算應納稅額。聲源一個月內累計晝間超標不足15晝或者累計夜間超標不足15夜的,分別減半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