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日前印發《山東省生態環境系統干部履職盡責容錯糾錯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明確了認定為履職盡責的12種情形和符合容錯糾錯的10種情形。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廳長王安德告訴記者:“凡是符合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有利于落實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有利于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有利于推動環境質量改善,在嚴守黨紀國法、保持清正廉潔的前提下,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予以容錯,并及時糾正工作失誤或者偏差,充分激發廣大干部敢闖敢試敢干的積極性、主動性。”
哪些情形可被認定為履職盡責?
《辦法》明確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認定為履職盡責的12種情形,包括按照法律法規、事權劃分規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雙隨機”抽查要求等,已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因行政相對人隱瞞、偽造、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致使作出錯誤執法決定,或者逃避案件調查,致使行政執法行為不能及時作出的;因行政申請人隱瞞、偽造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致使作出錯誤行政許可決定,或者已按規定一次性告知行政申請人補充相關申請材料,但因行政申請人拖延提供,致使未能在規定時限辦結行政許可事項的;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決定,已依法提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或者已經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仍違法生產經營的;因當事人擅自隱匿、轉移、變賣、損毀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導致危害后果發生的;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能依法履行職責的;因其他有關部門錯誤或者不當行政行為,以及環境檢測、鑒定、認證等機構的原因,導致作出錯誤判定或者處理的;因標準缺失或者現有科學技術水平的限制不能發現存在問題,導致環境污染問題無法定性的;被監管對象的環境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和責令改正,在整改期間不執行整改要求導致發生環境事故或者事件的;被監管對象的環境違法行為已被依法調查和責令改正,在按法律程序辦理或者移送過程中發生環境事故或者事件的;按照事發當時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應當追究責任的;其他履職盡責依法不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哪些條件符合容錯糾錯?
依據《辦法》,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從輕、減輕處理或者予以免責的情況分為10種,即:在貫徹新發展理念、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推動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中,積極作為、勇于探索,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的;在全面深化改革、推進體制機制創新中,先行先試、突破常規,出現探索性失誤或者未達到預期效果的;在扎實推動高質量發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點工作中,敢于決策、大膽履職、攻堅克難,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的;在招商引資、招才引智,服務企業、服務群眾工作中,因著眼提高效率,實施服務機制和模式創新,進行容缺受理、容缺審核,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的;在加強干部隊伍建設、推進干部能上能下、關心關愛基層干部、激發干部隊伍活力等工作中,不拘一格、探索創新,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的;在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執行其他急難險重任務過程中,臨機決斷、主動擔當攬責,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的;在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化解矛盾糾紛過程中,立足維護穩定和全局利益,積極破除障礙、打破僵局,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的;在創造性開展工作中,因國家政策調整、上級決策部署發生變化,或者政策界限不明確,受客觀條件限制,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的;在落實國家或者省決策部署中,因尚未規定具體工作方法,先行先試出現失誤或者偏差,或者出于公心、擔當盡職,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的;其他符合中央大政方針和有關規定精神,應納入容錯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