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大對排污許可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嚴格落實排污單位的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對違反排污許可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嚴厲查處,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近日出臺了《山東省排污許可制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分為總則、排污單位現場檢查程序、內容與要求、環保部門督查程序、內容與要求、結果運用、附則五章,共十九條。《辦法》指出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組織排污許可證核發、執法、監測、監控等機構,按照《山東省污染源日常環境監管隨機抽查制度落實方案》要求,對轄區內排污單位執行排污許可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排污許可的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辦法》要求將排污許可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情況作為雙隨機抽查的一項重要內容開展,對督查中發現的抽查頻次和比例不合要求、執法不規范、處罰整改不到位等問題,下達督查反饋函或稽查意見書,責成限期整改。對違法違紀行為,移交紀檢監察部門嚴肅處理。
《辦法》強調結果運用,各級環保部門對現場檢查和督查情況定期進行通報,并及時將排污單位環境違法行為處理結果錄入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信息系統,對典型案例進行公開曝光。上級環保部門對下級環保部門督查結果,納入全省環保系統評先樹優體系,作為各地環保部門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