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排放調節資金返還、排污強度排名掛鉤獎勵、節能獎懲
我省三項機制發力節能減排
年度減排優秀市最高可獲獎1000萬元
記者從省財政廳獲悉,為助力節能減排工作,2019年起,我省在全省范圍內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調節資金返還、排污強度排名掛鉤獎勵、節能獎懲三項機制。對全面完成年度減排任務且單位GDP4項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較低的8個設區市進行獎勵,第1名獎勵1000萬元,排名每下降1位獎勵資金減少100萬元。
主要污染物排放調節資金返還機制下,選擇各市上年度排放的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項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為指標,計算收取、返還的調節資金金額。采取魯東、魯中、魯西部地區逐步遞減的收繳標準,即東部地區(濟南、青島、淄博、東營、煙臺、威海市)800元/噸,中部地區(濰坊、濟寧、泰安、日照市)600元/噸,西部地區(棗莊、臨沂、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400元/噸。對全部完成4項主要污染物年度減排任務的市,按收取該市主要污染物排放調節資金總額的60%返還;在全部完成4項主要污染物年度減排任務的基礎上,對超額完成減排任務的市,適當提高返還比例,4項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每超額完成一個百分點,返還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對未完成4項主要污染物年度減排任務的市,適當降低返還比例。減排任務中有一項未完成的,返還比例降低5個百分點,以此類推,返還比例最低為40%。
節能獎懲機制將以省政府對設區市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考核結果和各設區市政府單位GDP能耗降幅情況為依據,對各設區市政府進行獎懲。對考核結果為超額完成等級且單位GDP能耗降幅超過全省平均降幅的,省級財政獎勵500萬元,對考核結果為超額完成等級的,獎勵300萬元;對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的,扣減300萬元,對考核結果為未完成等級且單位GDP能耗不降反升的,扣減5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