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的通知》,全面提升山東省環境監測質量和環境管理水平,日前,山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山東省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方案》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以“創新機制、健全法規,多措并舉、綜合防范,明確責任、強化監管”為基本原則。
《方案》明確,到2020年,通過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保障責任體系,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建立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防范和懲治機制,確保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獨立公正開展工作,確保環境監測數據全面、準確、客觀、真實。
《方案》闡釋了全省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主要任務,涵蓋構建責任體系,防范和懲治不當干預;強化數據質量主體責任,嚴厲懲處弄虛作假行為;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嚴格規范監測行為;加強能力建設,強化監督檢查;大力推進部門協作,統一發布監測信息等。
《方案》指出,環境保護部門建立環境監測發布機制,規范發布內容與方式,統一發布環境質量和其他重大環境信息。同時,建立“誰出數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溯制度,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監測人員和數據審核人員分別對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
《方案》強調,各級黨委和政府按照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并對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負領導責任。對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市、縣(市、區),省環保廳可公開約談其政府負責人,被約談地方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和表態,按要求查處和整改。根據有關規定,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干擾環境監測活動的行為,依紀依法進行處分處理。同時,環境監測機構按照環境監測干預留痕和記錄的有關規定,制定并嚴格落實干預留痕和記錄制度,確保對不當干預行為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歸檔備查。
《方案》要求,嚴厲懲處弄虛作假行為。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弄虛作假或參與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公安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有實施或參與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依法從重處罰。環境檢測機構在提供環境服務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要在相關民事公益訴訟或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中承擔連帶責任。排污單位存在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環境保護部門、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排污單位法定代表人強令、指使、授意、默許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對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監督舉報將納入“12369”環境保護舉報和“12365”質量技術監督舉報受理范圍。
《方案》提出推進聯合懲戒。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依法處罰的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企業、機構和個人信息向社會公開,通過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在省環保廳官方網站及時發布,依法納入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山東),實現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相關責任人受處理影響期內不得作為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人選。
各市落實《方案》的情況將作為省級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