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9月5日,人民日報23版刊發《追要環境賬 山東算得清(美麗中國·關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③)——完善磋商機制,嘗試訴訟追責》,介紹了山東省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落到實處,在實踐中對鑒定評估、賠償磋商、賠償訴訟、資金管理等各方面細節進行探索、積累經驗。現轉載如下,供參考學習。
追要環境賬 山東算得清(美麗中國·關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③)
完善磋商機制,嘗試訴訟追責
核心閱讀
要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落到實處,在實踐中還需要完善大量細節,比如鑒定評估、賠償磋商、賠償訴訟、資金管理等。作為較早的試點省份之一,山東對此進行了一系列探索。
日前,記者從山東省環保廳獲悉:自今年第三季度開始,山東要求每季度通報全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進展,包括各市制定實施方案、成立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制定配套文件、開展案例實踐等情況。
近幾年,山東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試點,通過解決一批典型案件,追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2億多元,同時在鑒定評估、賠償磋商、賠償訴訟、資金管理等方面積累了一些經驗。
政府向企業索賠,評估專家、雙方法律顧問參與磋商
山東天一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將大量醫療廢物深埋在公司院內地下,導致土壤受到嚴重污染,而該公司最終也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代價。事情發生后,山東省環保廳代表省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2017年底,該公司被判決支付生態損害賠償款及其他費用740余萬元。
談及試點以來山東的多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山東省環保廳政法處副處長馬運文頗為感慨地說:“企業發展,首先要有環保意識,污染環境就要擔責。”
試點期間,山東選擇了三個典型案例進行研究與實踐,涉案金額共計約2.6億元。濟南市章丘區“10·21”重大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件,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為2.5億元;山東天一環保科技投資有限公司非法處置醫療廢物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為764.46萬元;山東道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為229萬元。
不過,“討債”并沒有那么容易。“磋商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多輪磋商和談判。”馬運文說,比如,章丘“10·21”重大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涉案企業有6家,經過了4輪磋商,終于在2017年2月和6月,山東省環保廳會同濟南市章丘區政府分別與其中4家企業達成賠償協議,簽訂了賠償合同書,賠償金額共計為1357.54萬元。
“我們會為生態環境的修復爭取最大利益,而企業會找各種理由少賠。”一位參與磋商的工作人員說,這就需要和企業進行數輪討價還價。據介紹,還有的企業認識不到污染的危害性,對賠償金額提出異議。對此,山東的實踐是,在磋商過程中,除了政府方、企業方之外,還邀請鑒定評估專家、雙方的法律顧問等在場,依法、依損害事實來磋商。
賠償金額磋商不成,政府可起訴污染企業
在試點過程中,山東也在不斷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程序。
今年6月,《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印發,提出到2020年,在全省構建起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根據該方案,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前,賠償權利人和義務人應先行磋商。對經磋商達成的協議,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據馬運文介紹,山東省政府指定省環保廳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與程度、修復啟動時間與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與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復方案的技術可行性、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等情況,達成賠償協議。 “未經磋商或磋商未達成一致的,賠償權利人可依法提起訴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張傳毅介紹。試點開始后,省環保廳就章丘“10·21”重大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開始與相關污染企業進行磋商,仍有兩家企業未能達成一致,于是,就向法院起訴,通過打官司的方式來解決。
在張傳毅看來,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辦理過程中,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角色是所有權人,缺乏行政強制力,如果僅僅依靠磋商,這項工作肯定很難推進。法院介入,為磋商提供司法保障,磋商不成還可以來法院告,更有利于磋商的順利開展。
為此,在試點期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于辦理省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省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由生態環境侵權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以上法院管轄,具體由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或負責環境資源案件審判的部門審理,并積極嘗試環境資源專家作為人民陪審員、專家證人或專家輔助人參與案件審理和其他訴訟活動。
若數額巨大,企業難以一次付款,可試行分期賠付
為了確保受損的生態環境有足夠資金進行修復,對于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的管理,山東也進行了探索。
依據《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應包括清除或控制污染的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的減損、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后評估等相關費用。
這些資金具體怎么管理呢?山東規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屬省級政府非稅收入,應全額上繳省級國庫,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管理。通過磋商議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由環保主管部門負責執收;通過人民法院環境公益訴訟生效判決、調解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
“不管是磋商議定還是法院判決,有些案件數額巨大,可能企業一次賠付不了。”馬運文介紹,山東根據賠償義務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等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
記者了解到,目前章丘“10·21”重大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案,通過磋商到賬的賠償金1357.54萬元已經劃入章丘區政府財政賬戶,用于生態環境的修復。通常情況下,經初步磋商,確認污染企業自己不能負責修復的,政府會先墊資來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因為磋商、訴訟需要一定的時間,不能等污染企業賠償到位了才修復。”馬運文介紹,發現污染,要盡早修復,才能更好地讓生態環境恢復。
另外,在賠償方式方面,山東規定,經磋商達成一致,且由賠償義務人負責進行污染清除或生態修復的,污染清除、生態修復費用不再納入賠償范圍,但需達到磋商確定的修復效果。“經組織修復后評估認定,生態環境修復不能達到磋商確定的修復效果,需要重新以貨幣方式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山東省環保廳一位工作人員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