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辦公廳近日印發《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的出臺,對于進一步發揮干部考核的指揮棒、風向標、助推器作用,激勵引導廣大干部以更好的狀態、更實的作風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推動全黨統一意志、統一行動、步調一致前進,具有重要意義。
政治標準貫穿干部考核始終
2019年2月,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了《條例》。會議指出,要旗幟鮮明把政治標準貫穿干部考核工作始終,確保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此次出臺《條例》的一大特點,就是堅持干部考核的政治考核屬性,將政治標準貫穿始終。
《條例》指出,考核工作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突出考核貫徹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的實際成效,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獎勤罰懶、獎優罰劣,調動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樹立講擔當、重擔當、改革創新、干事創業的鮮明導向。
一段時期以來,無論是甘肅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問題、陜西秦嶺違建別墅問題,還是多地黨政領導干部因生態環境問題被問責,都一再提醒我們:生態環境保護是關系黨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問題,也是關系民生的重大社會問題。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是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和政治責任。
《條例》的出臺再次給各級黨政領導干部敲響警鐘,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一定要不折不扣完成黨中央的決策部署,始終與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生態文明建設納入黨委政府領導班子考核內容
與1998年中組部印發的《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相比,《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條例》在考核內容方面,尤其是對領導班子的工作實績考核有較大變化。生態文明建設、生態環境保護所占分量大大增加。
《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中,只在對地方縣以上黨委、政府領導班子的工作實績的考核中,將環境與生態保護及科教、衛生等一并納入考核內容。
環境與生態保護作為諸多工作的一項被提及,就其重要性來說,符合當時的實際情況。但是放到今天,已經遠遠無法適應時代的要求,
所以我們看到,《條例》將生態文明建設、生態環境保護放到了更重要的位置。
在對領導班子工作實績的考核中,《條例》指出,考核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的工作實績,應當看全面工作,看推動本地區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解決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情況和實際成效。
在對領導干部個人的工作實績考核中,將更全面考核領導干部堅持正確政績觀,履職盡責、完成日常工作、承擔急難險重任務、處理復雜問題、應對重大考驗的情況和實際成效。“這些變化充分體現了考核的時代性和針對性。”中組部負責人就印發《條例》答記者問時指出。
此外,從考核方式來看,新增了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完成重要專項工作、承擔急難險重任務、應對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中的工作態度、擔當精神、作用發揮、實際成效等情況所進行的專項考核。
生態文明建設、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多項重要工作是否會設立專項考核,尚未可知,但可能性不小。
突出高質量發展導向和重點任務攻堅戰的考核
2018年5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指出,“新時代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必須堅持好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需要跨越一些常規性和非常規性關口”;“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時間緊、任務重、難度大,是一場大仗、硬仗、苦仗,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體系,考核結果作為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獎懲和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我們看到,此次《條例》的出臺,全面貫徹落實了總書記的相關要求。
《條例》指出,落實新發展理念,突出高質量發展導向,構建推動高質量發展指標體系,改進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政績考核,因地制宜合理設置經濟社會發展實績考核指標和權重,突出對打好重點任務攻堅戰的考核。
考核強化什么、約束什么,都會形成鮮明的導向。在《條例》中強調落實新發展理念、高質量發展、重點任務攻堅戰等內容,有利于促進黨政領導干部樹立正確的
政績觀和發展觀,更加重視相關工作。
堅持全面歷史辯證確定考核結果
眾所周知,生態文明建設、生態環境保護都是系統性工程,不可能畢其功于一役。任何成績的取得,不可能是一任一人;任何問題的產生,也并非一朝一夕。
因此,在對黨政領導干部進行考核過程中涉及生態環保領域的工作究竟如何評定,一直以來都是一個重要課題。
事實上,在《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暫行規定》中,就有相關表述:“對領導班子的整體評價和對領導干部考核結果的評定,采取定性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評價工作實績要進行定量分析,要把握好個人與集體、局部與全局、當前與長遠、顯績與潛績的關系。”
而此次《條例》出臺,則更進一步。《條例》明確:“考核結果確定應當加強綜合分析研判,堅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全面、歷史、辯證地分析個人貢獻與集體作用、主觀努力與客觀條件、增長速度與質量效益、顯績與潛績、發展成果與成本代價等情況,注重了解人民群眾對經濟社會發展的真實感受和評價,防止簡單以地區生產總值以及增長率排名或者以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得票得分確定考核結果。”
《條例》的相關表述,讓那些想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干事創業的黨政領導干部吃下了一顆“定心丸”。無論是不是在自己手上出臺的政策、推動的工程、取得的進展,都會全面、歷史、辯證地進行評判。哪怕經濟發展速度慢一點,但是發展質量很高,在考核中獲得的評價也不會差。與之相反,那些在任上不作為、亂作為的黨政領導干部,即使去了其他崗位,也無法再獨善其身,置身事外。
隨著《條例》的印發和實施,我們有理由相信,生態文明建設和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各項工作將擁有更堅實的組織保障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