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下午,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省司法廳副廳長周立軍受省政府委托就提請審議《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4件地方性法規修正案(草案)作了說明。
周立軍介紹,為了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依法推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先后下發通知,明確要求“對與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生態環境保護文件精神,以及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系統清理”。為了做好本次清理工作,原省法制辦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專門制定了工作方案,對清理的范圍、內容、時間要求等作出了詳細安排。省直有關部門按照“誰起草、誰清理”和“誰實施、誰負責”的原則,對負責起草、實施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梳理,提出了具體的清理意見。原省法制辦經過認真研究論證,對修改條件成熟且各部門達成一致意見的4件地方性法規作出修改,并形成修正案草案。該修正案草案于11月21日經省政府第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這次列入修正案的4件地方性法規分別是《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山東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主要對與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觸、與國家和省“放管服”改革要求不一致、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內容進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