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30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會議結束后,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立即召開新聞發布會,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石曉、省司法廳二級巡視員孫成文分別介紹了《條例》的起草過程、制度創新和立法特色,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崔鳳友同志參加新聞發布會,并對學習好、宣傳好、貫徹好《條例》提出了要求。
崔鳳友同志指出,《條例》的修訂出臺,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成果,也是今后一個時期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行動指南。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準確把握。要采取公開宣講、座談交流、專題培訓、系列解讀等多種形式,配合新聞媒體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社會各界對《條例》主要精神、基本內容的了解和掌握,增強公眾自覺參與環境保護的意識,倡導公眾踐行綠色、低碳、節儉的生活和消費方式,形成全社會依法保護生態環境的良好氛圍。
崔鳳友同志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緊密結合實際,根據《條例》要求細化配套措施,建立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確保《條例》落到實處。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的支持,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健全執法監管長效機制,形成齊抓共管、良性互動的生態環境保護大格局。積極爭取各市人大常委會的支持,通過加強地方立法,進一步解決制約各地生態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的瓶頸問題。
崔鳳友同志強調,各級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優化產業布局,嚴格落實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牢固樹立守土有責的擔當意識,強化《條例》實施力度,嚴格履行法定監管責任,確保《條例》各項要求執行到位、落實到位。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要自覺強化防治污染的主體責任,健全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排放標準,加強治污設施的運行管理,積極實施清潔生產改造,依法公開環境信息,防止和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此次《條例》修訂,主要圍繞保護和改善環境,堅持突出地方特色,解決山東問題,是我省生態環境領域基礎性、綜合性的地方性法規。《條例》所確定的原則、制度、責任體系等是全省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基本遵循。主要有以下亮點:一是明確責任體系。《條例》加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屬地監管職責,突出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明確公民環境保護權利和義務。二是凝聚各界共識。《條例》起草過程中,省人大法工委、省人大城環委、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辦的專家提前介入,經反復調研、部門會簽、網上征求意見、網上聽證等活動,得到了立法咨詢機構、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會各界積極的響應,各方面紛紛建言獻策、各抒己見,發揮了開門立法的巨大優勢。三是完善制度設計。明確規定了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制度、供電等部門配合執法義務、區域限批、約談制度、掛牌督辦、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和管理規范、特殊保護區域以及農業和農村環境保護等各項制度措施。這些制度緊密結合山東實際,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確定,賦予其更強的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四是強化重點領域。聚焦工業污染防治,嚴格管控工業園區,明確排污單位持證排污和達標排污,要求排污單位完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強調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部分行業的污染防治措施。五是嚴厲處罰手段。《條例》進一步嚴格法律責任,與上位法規定進行了銜接,增加了對排污單位未依證排污、不履行污染修復責任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等第三方未依法提供有關環境服務活動,或者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等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細化了按日連續處罰的情形,通過嚴格的法律責任,增強條例的剛性約束,確保各項環境保護措施依法實施。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還通過了《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以及《山東省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的修正決定。新修正的《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擴大了冬季錯峰生產管理的行業領域,增加了供電部門協助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企業進行停產、停業、關閉的義務,并細化了對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監管等內容。新修正的《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中,完善了海洋主體功能區制度、生態環保紅線制度、環境保護稅制度、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入海排污口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等內容。新修正的《山東省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中,刪除了關于“環境監理制度”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