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生態環境廳4月25日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山東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量化問責規定(暫行)》有關情況。記者了解到,《規定》今年4月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明確對在污染防治攻堅戰中存在失職失責行為的黨政領導干部進行問責。
《規定》主要明確了8種量化問責的情形,主要包括:未按照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要求完成整改,未按照序時進度完成整改,或者虛假整改、表面整改的;對污染防治攻堅戰工作研究部署不到位、任務分解不到位、抓落實浮在表面,導致污染防治攻堅戰系列文件確定的環境質量改善目標、重點工作任務目標未完成的;國家及山東省組織開展的污染防治攻堅戰督查檢查行動中,新發現問題或者交辦問題整改不到位達到一定數量的;環境空氣質量達不到國家二級標準的縣(市、區),有3個月連續在全省縣(市、區)空氣質量改善幅度排名中靠后的(且在綜合指數排名中也靠后的);發生重大生態環境保護輿情并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發生群眾反映強烈或者嚴重污染環境的突出環境問題且解決不力的;對于職責范圍內的工作,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后沒有如實報告、及時整改,問題整改過程中弄虛作假、邊改邊犯的;其他應當問責的情形。
同時,根據不同問責情形,分別對負有領導責任的鎮、縣、市、省直四級黨政領導干部進行問責。未按中央、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要求完成整改事項,數量達到2個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副縣(市、區)長或者設區的市管轄的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及有關部門人員進行問責;達到3個的,對縣(市、區)長或者設區的市管轄的開發區管委會主任及有關部門人員進行問責;達到4個的,對縣(市、區)委書記或者設區的市管轄的開發區黨工委書記及有關部門人員進行問責。在同一個設區的市,出現被問責的縣(市、區)委書記或者設區的市管轄的開發區黨工委書記人數達到2人,則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設區的市副市長及有關部門人員進行問責;達到3人的,則對設區的市市長及有關部門人員進行問責;達到4人的,則對設區的市市委書記及有關部門人員進行問責。
《規定》明確,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主要由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紀委省監委、省委組織部提出處理建議,按照《山東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規定的程序移交移送,并在履行有關程序后向社會公開。另外,符合省委、省政府《關于激勵干部擔當作為干事創業的意見(試行)》和省紀委機關、省委組織部印發的《關于激勵干部擔當作為實施容錯糾錯的辦法(試行)》規定的應予容錯糾錯情形的,按有關規定執行。